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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或领百万罚单 长春拟发布饮用水水源保护新规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2019-11-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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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夯实“大水缸”,《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日前正式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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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保护条例(草案)》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河湖的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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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并进行封闭管理;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界桩、界碑或者警示标志,确保饮用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保护区、准保护区的防护网、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范围的隔离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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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来说,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则可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划定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负责对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和保护,综合治理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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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设施维护和管理而言,《保护条例(草案)》提出中心城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应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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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维护,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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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保护条例(草案)》已明确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畜禽养殖粪污和其他废弃物;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设置厕所等多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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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不”的同时,准保护区内也新增了多类“标配”: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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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针对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由长春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或其他废弃物的,则将领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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